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和義務-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11-23 20:52:56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和義務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納稅人處于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地位,除須承擔納稅義務外,也仍然享有自己相應的法定權利。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1)知情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2)要求保密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對自己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和財務狀況及有關資料保守秘密。(3)享受稅法規(guī)定的減稅、免稅和出口退稅優(yōu)待權。(4)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稅款請求權。納稅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有權提出申請,經(jīng)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稅款。(5)多繳稅款申請退還權。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fā)現(xiàn)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關國庫管理的規(guī)定退還。(6)陳述權、申辯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決定,享有采用一定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意見,對自己的行為作出陳述與辯護的權利,如要求聽證、申請行政復議和向法院提起訴訟等。(7)要求稅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認為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當,致使自己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時,有權要求稅務機關進行賠償。(8)其他權利。如當稅務人員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通知書時,被檢查人有權拒絕稅務檢查的權利;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各種不法行為進行揭露、檢舉和控告的權利;納稅人按規(guī)定沒有代收、代扣、代繳義務的,有權依法拒絕稅務機關要求其代收、代扣、代繳等。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義務(1)按期辦理稅務登記,并按規(guī)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的義務。(2)按規(guī)定設置賬簿,并正確使用、保管有關憑證的義務。(3)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義務。(4)按期繳納或解繳稅款的義務。(5)滯納稅款須繳納滯納金的義務。(6)接受稅務檢查的義務。(7)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和起訴。(8)其他義務。如向稅務機關報告的義務;欠繳稅款數(shù)額較大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chǎn)或者大額資產(chǎn)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等。A.要求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情況保密B.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C.要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納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D.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提起訴訟

民事義務-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08-10 19:53:17*一、概念*指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義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滿足權利人利益或權利實現(xiàn)或行使的法律手段或曰必要性。*二、分類:*1、 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2、 主義務與從義務*3、 積極義務與消極義務*4、一般義務與附隨義務第五章 自然人*本章學習目的和要求*掌握自然人的概念、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監(jiān)護、宣告失蹤、宣告死亡、自然人的住所等內容。第一節(jié)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什么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一、 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或其他組織得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是決定某種對象究屬主體還是客體的法律依據(jù)。*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就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對此概念的理解:*1、權利能力所要解決的是某對象成否成為民事主體的問題,有之則為主體,無之則不能作為主體。*2、權利能力并非天賦,而是法律賦予。*3、權利能力與人身不可分離,不可轉讓、拋棄。*二、現(xiàn)代民事權利能力的特征*1、平等性。每個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都是一樣的、無差別的、不分男女老幼、種族、民族、膚色等。(見民法通則第10條)*2、統(tǒng)一性,既為權利主體,又為義務主體,是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統(tǒng)一。*3、內容的廣泛性。這種權利能力使民事主體可以廣泛的參加各種民事法律關系,享有廣泛的權利和承擔各種各樣的義務。*三、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的差別與聯(lián)系*(一)差別*1、民事權利能力是一種資格,民事權利是民事權利能力得以實現(xiàn)的結果。權利能力是抽象的,而民事權利則是相對具體的。*2、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而民事權利既可以為直接規(guī)定的,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一定行為,如合同而取得。*3、民事權利能力與人身不可分離。而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權利卻可以依法放棄或轉讓 。*(二)聯(lián)系:權利能力的存在是民事權利的存在的前提。*四、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起始與終止*《民法通則》第9條規(guī)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一)始于出生。*出生時間的確定:*依《民通意義》第1條規(guī)定:自然人 出生的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y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y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 。*(二)終于死亡*民法上所講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兩種。*1、生理死亡。其時間確定:*(1)自然人在醫(yī)院死亡的,以死亡證上記載的死亡時間為準。案件當事人對自然死亡有爭議的,應以人民法院調查后確定的死亡時間為準。*(2)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2、宣告死亡*(1)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準。*(2)若被宣告死亡人仍活著,則他的權利能力仍然存在。*五、胎兒的利益保護*有三種立法體例:*(一)總括保護主義:瑞士民法典、臺灣地區(qū)民法典*(二)個別保護主義:法國民法典、德國*(三)在不承認胎兒具有權利能力的前提下,考慮其某些特殊利益給予特殊的保護。*我國繼承法第28條采取了(三)的做法。

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重組義務-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09-13 20:03:49重組義務重組,是指企業(yè)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yè)組織形式、經(jīng)營范圍或經(jīng)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屬于重組的事項主要包括:1.出售或終止企業(yè)的部分經(jīng)營業(yè)務;2.對企業(yè)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3.關閉企業(yè)的部分營業(yè)場所,或將營業(yè)活動由一個國家或地區(qū)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qū)。企業(yè)承擔的重組義務滿足或有事項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企業(yè)應當按照與重組有關的直接支出確定該預計負債金額。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職工崗前培訓、市場推廣、新系統(tǒng)和營銷網(wǎng)絡投入等支出。下列情況同時存在時,表明企業(yè)承擔了重組義務:1.有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包括重組涉及的業(yè)務、主要地點、需要補償?shù)穆毠と藬?shù)及其崗位性質、預計重組支出、計劃實施時間等;2.該重組計劃已對外公告。A.自愿遣散費 B.強制遣散費C.剩余職工崗前培訓費 D.不再使用廠房的租賃撤銷費A.確認預計負債400萬元,并在報表中披露B.不作任何處理C.作為或有負債在報表中予以披露D.作為或有負債確認400萬元『正確答案』AA.或有負債不包括或有事項產(chǎn)生的現(xiàn)時義務B.對未決訴訟、仲裁的披露至少應包括其形成的原因C.很可能導致經(jīng)濟利益流入企業(yè)的或有資產(chǎn)應予披露D.或有事項的結果只能由未來不確定事件的發(fā)生或不發(fā)生加以證實『正確答案』AB『答案解析』或有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fā)生或不發(fā)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xiàn)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jīng)濟利益流出企業(yè)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計量。選項A,不正確。選項B,如果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預期對企業(yè)造成重大不利影響,企業(yè)無須披露這些信息,但應當披露該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的性質,以及沒有披露這些信息的事實和原因。A.因或有事項而確認的負債應在資產(chǎn)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B.因或有事項很可能獲得的補償應在資產(chǎn)負債表中其他應收款項目反映C.極小可能導致經(jīng)濟利益流出企業(yè)的或有負債一般不需要披露D.在確認負債的同時應確認的費用和支出,在利潤表中與其他費用和支出項目合并反映E.在涉及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的情況下,如果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預期對企業(yè)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企業(yè)無須披露這些信息,但是應當披露該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的性質,以及沒有披露這些信息的事實和原因『正確答案』ACDE『答案解析』因或有事項而得到的補償,只有基本確定能夠收到時,才能作為資產(chǎn)單獨確認,所以選項B的說法不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