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綁架罪-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09-21 21:16:35綁架罪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本罪法益是被綁架人在本來的生活場所的安全與行動自由。(一)成立條件1.行為對象:任何他人(包括婦女、兒童和嬰幼兒乃至行為人的子女或者父母)。2.危害行為:綁架的實質是使被害人處于行為人或第三者的實力支配之下(綁架不要求使被害人離開原來的生活場所)。注意:綁架行為應具有強制性,即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控制他人。對于缺乏或者喪失行動能力的被害人,行為人采取偷盜、引誘等方法使其處于行為人或第三者實力支配下的,也可能成立綁架罪。例如,以勒贖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成立綁架罪。3.責任能力:已滿16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實施綁架行為,故意殺害被綁架人的,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4.責任形式:(1)主觀上只能出于故意;具有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的意思;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注意: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不需要現(xiàn)實化。即只要行為人具有這種目的,即使客觀上沒有對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勒索財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也成立綁架罪;如果行為人客觀上向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勒索財物或提出了其他不法要求,也不另成立其他犯罪。換言之,只要行為人開始實施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就是綁架罪的著手;一旦以實力控制他人,綁架罪就已經(jīng)既遂。A.非法拘禁罪 B.綁架罪 C.搶劫罪 D.詐騙罪(2)如果行為人綁架他人是為了直接向被綁架人索取財物,則不構成本罪,而應認定為搶劫罪。A.搶劫罪 B.綁架罪 C.敲詐勒索罪 D.非法拘禁罪(3)行為人出于其他目的、動機以實力支配他人后,才產(chǎn)生勒索財物意圖進而勒索財物的,或者收買被拐賣 的婦女、兒童后,以暴力、脅迫手段對其進行實力控制,進而向其近親屬或有關人員勒索財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都成立綁架罪。(4)行為人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只構成非法拘禁罪,不成立綁架罪。注意: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為了索取債務,而將與債務人沒有共同財產(chǎn)關系、扶養(yǎng)、撫養(yǎng)關系的第三者作為人質的,認定為綁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