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治療的原則、對象、內容以及形式 - 行測知識

心理治療的原則、對象、內容以及形式減小字體增大字體心理治療的原則、對象、內容以及形式原則:保密原則、主體原則、轉介原則、時間限定原則、態(tài)度中立原則、心理治療與心理咨詢、預防相結合的原則。對象:心理治療主要適用于治療因情緒因素起主導作用而引起的心理問題。a)精神活性物質或非成癮物質所致精神障礙和行為障礙b)精神分裂癥和其他精神病性障礙c)心境障礙(情感性心理障礙)d)癔癥、應激相關障礙、神經癥e)心理因素相關生理障礙f)人格障礙、習慣與沖動控制障礙、性心理障礙g)精神發(fā)育遲滯與童年和少年期心理發(fā)育障礙h)童年和少年期的多動障礙、品行障礙、情緒障礙i)其他精神障礙和心理衛(wèi)生情況形式:根據所依據的理論和視角不同,可把心理治療分為不同形式。a)根據心理治療的不同深度,可分為支持性心理治療、教育性心理治療、重建性心理治療b)根據心理治療對象的數量和性質,可分為個體心理治療、團體心理治療和家庭系統(tǒng)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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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章 納稅人(簽章)以下由受理登記稅務機關填寫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稅務登記證發(fā)放日期: 年 月 日稅務登記證有效期限:稅務登記機關(公章) 稅務登記經辦人(簽章)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①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②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③稅務機關發(fā)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稅務登記表等)④其他有關資料。納稅人按照規(guī)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fā)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①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②稅務機關發(fā)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稅務登記表等);④其他有關資料。納稅人提交的有關變更登記的證件、資料齊全的,應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變更表》(參見表7-2),經稅務機關審核,符合規(guī)定的,稅務機關予以受理;不符合規(guī)定的,稅務機關應通知其補正。稅務機關應當門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核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都發(fā)生變更的,稅務機關按變更后的內容重新核發(fā)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稅務登記表的內容發(fā)生變更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未發(fā)生變更的,稅務機關不重新核發(fā)稅務登記證件。表7-2 稅務登記變更表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