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公共基礎知識管理:行政決策的類型-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1.依決策目標涉及的規(guī)模和影響的程度不同。分為戰(zhàn)略決策和戰(zhàn)術決策。戰(zhàn)略決策指帶全局性、方向性的重大決策。戰(zhàn)術決策指為保證實現(xiàn)戰(zhàn)略決策而做出的局部性的,有關具體方法和步驟的決策。2.依決策所具有的條件和可靠程度不同。分為確定型決策、不確定型決策和風險型決策。確定型決策指信息完備,對各個不同行動方案的結果均可計算確定。風險型決策是具有一個確定的目標,但要實現(xiàn)目標冒一定的風險的決策。不確定型決策大致同風險型決策相似,不同的是不能預測環(huán)境條件出現(xiàn)的概率,因此結果不確定,決策沒把握。3.依決策主體的行政管轄權限情況不同,分為國家決策和地方決策。國家行政決策是由中央政府做出決策。省、市、縣、鄉(xiāng)政府決策機關對其管轄范圍的行政問題做出決策,則是地方決策。
2015軍隊文職崗位能力常識備考: 行政復議
今天紅師教育網為大家?guī)淼氖擒婈犖穆氈械男姓妥h相關知識,希望考生們好好掌握,做好備考工作。 一、行政復議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復議是指行政機關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職權時,與作為被管理對象的相對方發(fā)生爭議,根據相對方的申請,由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機關依法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活動。 行政復議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性;(2)職權性;(3)監(jiān)督性;(4)程序性;(5)救濟性。 二、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 行政復議應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原則。 三、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行政復議條例》第9條規(guī)定,可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和執(zhí)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fā)或者不予答復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不予答復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給撫恤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9)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可以申請復議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不能請求行政復議的事項。我《行政復議條例》第10條規(guī)定,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幾種情況是: (1)對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不服的;
(4)對防外交等行為不服的。 行政復議以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為前提。行政管理相對方提出復議申請是因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產生的。行政復議機關是依法有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的活動。行政復議的結果以行政機關的決定表現(xiàn)出來。行政復議受法定期限的限制。 一級復議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不得再向復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責任編輯:moyun)
2019年軍隊文職招聘考試崗位能力輔導:行政行為的概念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行政行為具有服務性、從屬法律性、單方性、強制性和無償性的特征。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行政行為作如下分類: (一)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 這是以其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所作的分類。 抽象行政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對稱,其對象具有普遍性。從動態(tài)意義上講,它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guī)范的活動。從靜態(tài)意義上講,它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來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guī)則,包括行政法律,行政規(guī)章,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它具有對象的普遍性、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續(xù)性、準立法性、不可訴性。
(二)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 這是以其適用與效力作用的對象的范圍為標準所作的分類。 (三)羈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這是以行政行為受法律規(guī)范拘束的程度為標準所進行的分類。 (四)依職權的行政行為與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這是以是否可以主動作出行政行為為標準所進行的分類。 (五)單方行政行為與雙方行政行為 這是以行政行為成立時參與意思表示的當事人的數(shù)目為標準所進行的分類。 單方行政行為指依行政機關單方意思表示,無須征得相對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為。 雙方行政行為指行政機關為實現(xiàn)公務目的,與相對方協(xié)商達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為。 (六)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 以行政行為是否應當具備一定的法定形式為標準,行政行為可分為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
(八)行政立法行為、行政執(zhí)法行為與行政司法行為 這是以行政權作用的表現(xiàn)方式和實施行政行為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為標準所作的劃分。 (九)自為的行為、授權的行為和委托的行為 這是以行政職權的來源為標準所作的分類。 自為的行為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guī)定的職權,自己作出的行政行為。 授權的行為指由法律等規(guī)范性文件授權給非行政機關性質的組織從事行政管理活動而實施的行政行為。 委托的行為是指由行政機關委托的非行政機關組織或公民個人從事行政管理活動而實施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