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軍隊文職公共科目備考:賣家反悔不賣房,定金和違約金如何適用? 發(fā)布時間:2019-04-20 08:08:09 福州市民張先生通過某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并與該房屋產(chǎn)權(quán)人王先生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意向書。意向書中約定房屋總價100萬元,意向書簽訂時先交付2萬元定金,10天后再簽正式的《房屋轉(zhuǎn)讓合同》。此外,意向書中還約定,若張先生違約不賣房,除雙倍返還定金外,還需支付劉先生總房價5%的違約金;若王先生違約不買房,張先生除沒收定金外,還有權(quán)要求王先生支付總房價5%的違約金。張先生按約交付了2萬元定金,三天后中介公司通知張先生,王先生的房子不賣了,并愿向劉先生雙倍返還2萬元定金。但是張先生認為,按意向書約定,王先生除了應(yīng)雙倍返還定金外,還應(yīng)支付總房價5%的違約金,雙方協(xié)商未果,訴至法院。法院最終判決王先生雙倍返還張先生定金4萬元,駁回張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在這個案例當中涉及到的知識點就是定金條款和違約金條款能否同時適用的問題。定金和違約金是一個比較簡單易懂的知識點,也是考試中的考查重點,因此我們需要重點掌握。 一、定金的概念及內(nèi)容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 定金的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 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wù),無權(quán)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wù),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wù)。債務(wù)人履行債務(wù)后,依照約定,定金應(yīng)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我國《合同法》第116條規(guī)定: 當事人既主張約定違約金,又主張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 定金和違約金不得同時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