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軍隊文職招聘考試現(xiàn)役崗位能力備考:基礎法律知識匯總
2015年軍隊文職招聘考試現(xiàn)役部隊考試在即,崗位能力常識判斷部分十分注重對法律知識的考查,近年來,命題者更加注重對新頒布法律知識點的測查。基于這種命題趨勢,考生在進行備考時,要提高復習的針對性:在掌握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傳統(tǒng)法律考點的基礎上還要關注新頒布的法律。 法律內容的眾多讓許多考生在復習時感到頭疼,尤其是非法律專業(yè)的考試,其實法律不像科技、人文等知識那樣瑣碎和無邊無涯,它是多而不亂,有一定之規(guī)的。只要掌握好的復習方法,一定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復習效果。 (一)不當?shù)美?不當?shù)美侵笡]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了利益。不當?shù)美臉嫵梢兴膫€:一方獲得利益;他方受到損失;獲得利益和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二)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三,即為他人管理事務,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沒有法定的約定義務。 (三)要約和承諾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發(fā)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或相對人。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經承諾并送達于要約人,合同便告成立。 (四)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受讓人以財產所有權轉移為目的,善意、對價受讓且占有該財產,即使出讓人無轉移所有權的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善意取得中的受讓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讓人是無處分權人,否則不構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維護交易安全。 (五)行政處罰的種類 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六)行政復議機關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務院申請裁決,務院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作出最終裁決。 (七)正當防衛(wèi)和緊急避險 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 緊急避險是指在法律所保護的權益遇到危險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時,不得已而采用的損害另一個較小的權益以保護較大的權益免遭損害的行為。 (八)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主席、副主席由全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中華人民共和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xù)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2017公共基礎知識行政法:行政訴訟的起訴(一)-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起訴期限(1)復議后起訴的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17公共基礎知識憲法:特別行政區(qū)行政機關-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08-11 22:02:02特別行政區(qū)行政機關即特別行政區(qū)的政府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為特別行政區(qū)政府首長特別行政區(qū)政府下設政務司、財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廳、處、署等。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政府的主要官員均由行政長官提名并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其免職也由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議。根據香港基本法第 62 條和澳門基本法第 64 條的規(guī)定,特別行政區(qū)政府行使下列主要職權:(1)制定并執(zhí)行政策;(2)管理各項行政事務;(3)辦理基本法規(guī)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4)編制并提出財政預算、決算;(5)擬定并提出法案、議案、附屬法規(guī);(6)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會議聽取意見或者代表政府發(fā)言。除此之外,特別行政區(qū)政府還依法管理境內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和自然資源;負責維持社會治安;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并依法管理金融市場;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管理民用航空運輸;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在境內簽發(fā)特別行政區(qū)護照和其他旅行證件;對出入境實行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