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之民法(1):民法的調整對象

2016年國家軍隊文職考試和省軍隊文職考試法律常識匯編。本節(jié)講解民法的調整對象。根據《民法通則》第2條的規(guī)定,我國民法調整對象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財產關系包括財產歸屬關系和財產流轉關系,人身關系主要指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非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民法不予調整。1、此處難點在于民法調整對象與行、勞動法調整對象的區(qū)別。民法調整對象一定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行調整對象是非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勞動法調整的是企業(yè)與職工之間的關系。2、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轉化問題。人格權和身份權是民法調整的身份關系的內容,但侵害人格權和身份權要求損害賠償?shù)膭t不是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而為財產關系。下列社會關系不屬于民法的調整對象的是()A.自然人甲與自然人乙之間訂立的電腦買賣合同關系B.中國公民丙與中國公民丁之間締結的婚姻關系C.甲稅務機關與自然人乙之間訂立的舊電腦買賣合同關系D.甲稅務機關與自然人乙之間的稅款征收關系

民法的調整對象-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08-10 19:46:52*民法的調整對象又稱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范圍。*《民法通則》第二條明確規(guī)定了民法的調整對象,該條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民法調整對象的具體分析*一、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在這里需要注意兩個關鍵詞:平等主體、財產關系*(一)平等主體*指的是在法律上無相互隸屬關系,有平等的資格的法律主體。平等不同于 等同 ,主要是指的法律地位的平等。*民法對平等主體的制度保障是通過賦予民事主體 民事權利能力 來實現(xiàn)的。*(二)財產關系*指人們在產品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過程中形成的具有經濟內容的關系。*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相對應。*依財產關系中主體的地位是否等同,可把財產關系劃分為縱向財產關系和橫向財產關系。前者如國家與國民之間的稅收關系,后者如公司之間的交易關系。前者主體間地位不平等,存在命令與服從的關系;后者雙方地位平等,不存在命令與服從的關系。*(三)民法所調整的財產關系具有如下特點:*1、主體間地位平等。(如前述)*2、當事人的意思自由。*3、體現(xiàn)價值規(guī)律。(《民法通則》第四條中規(guī)定的 等價有償原則 即為此表現(xiàn))。*(四)民法所調整的財產關系的具體內容*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主要內容包括財產歸屬關系與財產流轉關系。*1、財產歸屬關系是指因確定財產應歸由誰享有而產生的社會關系,又稱靜態(tài)的財產關系,在民法中主要通過物權制度來體現(xiàn)。*2、財產流轉關系是指因財產的流轉、變動所發(fā)生的關系,又稱動態(tài)的財產關系,在民法中主要通過債權制度來體現(xiàn)。*3、一般認為,只有先明確財產的歸屬,才能保障財產流轉的安全。*二、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一)概念*所謂人身關系,是指與人身不可分離,以人身利益為內容,不直接體現(xiàn)財產利益的社會關系。*(二)主要內容*人身關系基于人格和身份而產生,故又包括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1、人格關系,指因民事主體的人格利益而發(fā)生的社會關系。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稱、肖像、名譽等方面的利益。人格關系在民法上表現(xiàn)為人格權關系。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的,為維護主體的獨立人格所必備的權利。*2、所謂身份關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產生的社會關系,如配偶關系、親屬關系、監(jiān)護關系等。這些關系在民法上的體現(xiàn)為身份權關系。*(三)特點*1、主體間的地位平等;*2、與人身不可分離,一般不可讓渡;*3、不直接體現(xiàn)財產利益。